撿骨遷葬
(因各地風俗民情不同,故資料僅供參考)
一、撿骨的意義
撿骨,又稱「撿金」、「洗骨」、「拾骨」等,乃西太平洋邊緣的幾個島嶼所特有的現象,尤為台灣之閩客族群乃明清兩代由大陸閩、粵移民而來,所以父母遺骸葬在台灣,歷經數年,挖起骨頭以罌裝,背返閩粵祖塋安放,所以才有撿骨之風俗。
二、撿骨的年限
- 未滿十六歲死亡者不撿骨。
- 三十歲以內死亡者,可以選在五-七年撿骨。
- 四十歲左右死亡者,可以選在七-九年撿骨。
- 五十歲左右死亡者,可以選在八-十年撿骨。
- 年齡愈大死亡者,撿骨的時間也就愈晚。
三、撿骨的目的
- 因年久失修墓基破損不堪,所以將屍骨撿存,可保護骨骸。
- 十年風水輪流轉,數十年後擇地而葬,俗人所信也。
- 將祖宗遺骨,集中一處建墓厝或另合建一墓,以利掃墓。
- 政府七年輪葬制度,將土葬之遺骨撿金裝甕或二次火化裝入骨灰罐後晉塔。
(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規定略以「骨灰或起掘之骨骸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,應存放於骨灰(骸)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」。因此骨灰或起掘之骨骸以存放於骨灰(骸)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為原則;條例另有規定為例外,不得洗骨再葬。)
四、撿骨遷葬所需文件
(因區域不同所需文件不同,故資料僅供參考)
- 申請人身份證正、反面影本(正本驗退)
- 申請人印章
- 墳墓全景(含清晰墓碑)4X6彩色相片一張
- 亡者除戶謄本(註有死亡日期)
- 申請人與受葬者之親屬關係之戶籍謄本
- 須確認起掘/撿骨日期,並提前7日前往墓政課申請(不含假日)
骨骸入塔申請需具備資料
- 亡者除戶謄本。
- 證明申請人與亡者親屬關係之戶籍謄本。
- 起掘證明書。
- 遷出證明書。
-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。(非本人到場需附委托書)